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国籍登记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同时核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载明船舶主要技术参数。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