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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