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