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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