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船名核定第十三条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的有效期为十八个月。 超过有效期未使用船名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作废,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