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船名核定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的有效期为十八个月。 超过有效期未使用船名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作废,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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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