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船名核定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决定。予以核定的,向申请人核发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同时确定该渔业船舶的船籍港。不予核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