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船名核定

第十一条

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核定,申请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交验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三)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提交农业部同意租赁的批准文件; (四)申请变更渔业船舶船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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