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船名核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船名: (一)制造、进口渔业船舶的; (二)因继承、赠与、购置、拍卖或法院生效判决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需要变更船名的; (三)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