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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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