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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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