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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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