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