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九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森检对象普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林业部备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查。 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由林业部指定的单位编制印发。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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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