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第六条独立法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