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第六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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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