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