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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