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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