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森检机构收取的检疫费只能用于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疫工作补助、临时工工资,购置和维修检疫实验用品、通讯和仪器设备等森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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