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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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