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进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应当向林业部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检机构的同意。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审批的检疫要求。 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进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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