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