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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