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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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