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