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验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