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