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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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