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