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森检机构对新发现的森检对象和其它危险性森林病、虫,应当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林业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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