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