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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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