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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