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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