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