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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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