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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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