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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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