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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