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第十八条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