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