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