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