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技工学校由劳动人事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综合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工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综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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