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会同计(经)委、教育部门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汇总平衡,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技工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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