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技工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个别工种(专业)确有需要的,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学制为一至二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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