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