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提前晋职。对于失职和违犯纪律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降职、解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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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