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的任课时数,根据所任课程、年级的不同分别确定。担任生产(业务)实习课的,根据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负责一个实习教学班确定;担任文化、技术理论课和其他各门课程的,一般按每周十二至十六课时安排。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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