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技工学校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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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