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技工学校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