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过课程结束考试、操行考核和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成绩有两门课程不及格或操行成绩不及格的,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