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由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会商教育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上均应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已经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不准改为中等专业学校或其他性质的学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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