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该具备的办学条件是: 按照选拔干部的原则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设置机构、配备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 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有同办学规模、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备、体育活动场地。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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