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商务部和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商务部和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