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经审定的技术专家、技术方案、工艺或实施流程,造成项目无法实现援助效果的; (四)未按照合同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项目实施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二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技术援助项目。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