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第九章 受援方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程序

第四十七条

由受援方组织实施的技术援助项目,商务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与受援方确认以下条件: (一)受援方具备完备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受援方具有独立组织实施的能力与经验,并愿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监管; (三)项目投资限额明确,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责任和费用承担划分清楚,风险可控。 受援方组织实施的技术援助项目原则上不附带工程。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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