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带物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技术援助项目项下专家物资、技术物资和零配件的供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所供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对于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非受援国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负责修理或更换,并承担所需费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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